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为数字工程认证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名称是Digital National Quality Infrastructure Alliance,中文简称是“数字联盟”,英文缩写是“DNQI”。

    第二条  联盟由数字工程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以及从事相关领域工作的个人,按照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原则自愿联合发起成立,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组成的跨行业、开放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联盟宗旨是坚持开放、创新、合作、共赢的工作原则,服务“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的建设,促进工程质量提升,提高服务水平,推动国际贸易中数字工程服务高品质发展;同时集聚行业资源,营造行业创新环境、促进行业交流合作,助力中国数字工程产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联盟遵守宪法、有关政策法规,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原国家质检总局签署的《全面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认证认可发展的战略合作协议》等文件精神, 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部门和单位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秘书处是联盟常设办事机构,由北京中建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承担。


  • 第二章 业务范围与工作内容

    第六条  联盟业务范围主要面向数字国土、数字城市、数字建筑、数字基础设施的资产建设、资产交付和资产管理过程的标准建立、检测和认证等工作。致力于数字工程领域的国家质量基础设施(NQI)能力建设,对数字工程产业可持续发展发挥技术支撑和推动作用。

    第七条  联盟业务涵盖数字工程相关各项技术,包括建筑信息模型(BIM)、地理信息系统(GIS)、物联网(IoT)、移动网络、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联盟推动行业创新资源优化整合和产业链衔接;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维护健康发展的环境。

    第八条  联盟促进政府、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相关国际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技术交流、标准研发、产需对接、市场推广、人才培训、信息咨询等工作。

    第九条  联盟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    组织开展数字工程领域基础研究工作,重点是围绕标准、计量与合格评定相关的基础理论研究,标准研发,检验测试技术研发,认证制度和体系研发,搭建跨领域学术研究与实践创新合作进平台,提升数字工程领域质量基础设施能力。

    (二)    编制或发布数字工程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组织科研机构与政府部门和投资、建设和运营单位广泛参与标准制定,通过数字工程认证和检测等工作,推进高水平标准编制、应用和推广。

    (三)    支持和开展面向数字工程的服务程序、成果数据和数字工程全生命期的检测工作,推动建设公正、权威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检测机构;完善、发展中国数字工程认证体系相关品牌建设。

    (四)    支持地方政府、行业组织和大型企业等建立区域性和行业性数字工程质量技术设施平台,推进数字工程检测认证检测服务能力建设,服务地方和区域、行业数字工程产业高质量发展。

    (五)    支持数字工程产业人才培养,积极研究国际相关人才培养和认证机制,密切与相关政府部门合作,适时开展数字工程专业人才培训、评价和认证工作。

    (六)    服务全球数字经济共同规则的建立和发展,促进国际交流合作,强化全球融合,引领或参与数字工程国际标准制定,培育数字工程检验认证机构国际化能力。

    (七)    组织行业交流活动,定期举办技术会议和活动,积极宣贯国家支持数字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方针、政策,促进行业内外部交流与合作。

    (八)    开展行业统计研究,建立健全数字工程产业统计监测体系,建设行业数据库和案例库。定期发布《中国数字工程认证产业发展白皮书》(年度),为政府制定政策措施、企业制定发展战略等提供重要依据。

    (九)    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健康发展的环境,保障优质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内数字工程认证有关机构的整合。

    (十)    协同开展示范推广,在数字工程咨询和管理、数字资产建立和维护、数字化信息技术环境、工程数据检测和认证等领域选取具备一定条件的行业资源,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工程数字化的示范推广。

    (十一)          搭建产融合作桥梁。引导银行、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通过产业基金、优惠贷款等方式,支持我国数字工程的全产业链发展。

    (十二)          为联盟会员提供优质服务。建设联盟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群,定期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信息化和数字化产业资讯,展示推广联盟会员技术、产品和示范案例,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维护会员单位合法利益。

    (十三)          承担各级政府、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 第三章 联盟单位成员

    第十条  联盟单位成员包括联盟会员单位和观察员单位。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组织机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

    (二)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    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四)    在工程数字化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二条    联盟会员单位包括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

    第十三条    成为联盟会员单位的程序是:

    (一)    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注明申请单位的名称、法定住所等内容;

    (二)    填写有关登记表,提交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等,由联盟秘书处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可成为观察员单位。

    (三)    考察合格的观察员单位即成为联盟会员,并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四条    理事单位由一般会员单位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担任,首届理事单位由联盟发起单位组成。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二)    被提名成为理事会员单位;

    (三)    参加联盟举办的活动,免费获得联盟统一发布的行业信息,或以优惠价格享受联盟提供的有偿服务;

    第十六条    理事单位除享有一般会员单位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推荐专家加入联盟技术委员会;

    (二)    参加联盟组建的专项工作组;

    (三)    承接联盟受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委托的合作项目。

    第十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除享有理事单位的上述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提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二)    牵头组建专项工作组并推荐工作组负责人;

    (三)    优先承接联盟受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委托的合作项目。

    第十八条    联盟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二)    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承担本联盟委派的任务,并提供联盟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单位在联盟活动的开展中,应较一般会员单位承担更多义务。

    (四)    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

    (一)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二)    自提交退出声明日三十日后退出联盟。

    (三)    会员1年不参加本联盟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四)    会员因重大违法违纪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则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第四章 联盟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联盟组织机构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技术委员会、数字工程研究院和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联盟的非常设组织机构,其主要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单位;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一半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联盟常设决策和执行机构,其主要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制定联盟章程;

    (三)    推选和任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

    (四)    批准建立和解散技术委员会,复审技术委员会工作导则,处理技术委员会活动有关战略计划、协调、实施和监督的全部事务;

    (五)    决定技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聘任;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对本联盟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七)    制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八)    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九)    监督指导联盟秘书处工作,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

    (十)    监督联盟资金使用、项目实施;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秘书长行使第二十四条的(一)、(五)、(八)、(九)、(十)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联盟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以及副秘书长职务,由个人担任,并均为理事会成员。其中,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任。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的职责为: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常务副理事长的职责为:

    (一)    协助理事长行使职责;

    (二)     落实理事会关于技术管理工作的相关决议;

    (三)     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副理事长的职责为:

    (一)     协助理事长行使职责;

    (二)     在理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受理事会委托,代为行使理事长职责;

    (三)     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成员由理事单位推荐、理事会遴选和聘任,由工程数字化领域知名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经济专家、政策研究专家组成,任期三年,可续聘。其主要职权是:

    (一)    为联盟的发展战略决策、产业技术方向、重点工作项目等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    代表联盟主持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其他标准化工作。

    (三)    参与联盟标准或项目的立项、论证、评审、验收工作,并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    为理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五)    为联盟成员提供专家和咨询建议。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设立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由理事会任命秘书长1名,并根据需要设置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三年,可连任。

    (一)    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二)    负责联盟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三)    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四)    起草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    起草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 

    (六)    负责联盟成员加入与退出申请的受理;负责受理联盟成员升级为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长单位的申请,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七)    负责组织对接联盟与政府、企业、其他机构等的项目合作;

    (八)    负责媒体宣传、展会推广、交流研讨、研究培训等工作;

    (九)    根据工作需求设置各领域专项工作组开展工作,并委任专项工作组负责人;

    (十)    负责办理联盟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为:

    (一)    会员单位缴纳的会员费;

    (二)    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

    (三)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联盟的会员费按照理事会制定的标准收取,联盟的收费标准每年根据收支情况由理事会决定是否调整。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经费用于联盟日常工作运行支出。主要用于组织会议、开展各类活动、以及相关专项工作等,其用途必须为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 经费由联盟秘书处统一管理,在秘书处单位单独列账,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联盟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标准等归属、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联盟终止、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或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于2019年  月  日起正式生效。

    第四十五条 联盟章程的修改,由秘书处提请,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属数字工程认证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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